执行法官,请别再冻结银行贷款账户!
注:部分内容摘自微信公号“金融与法”,转载请注明
什么是贷款账户?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贷款账户就是指主贷人(或企业机构)在向其指定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企业)贷款业务时,服务银行所指定的在借款合同期限内向主贷人发放贷款金额,并由主贷人本人(企业机构)出示相关个人(企业)证件申请的所在银行的个人(企业机构)银行账户。
贷款账户,事实上就是银行用于记录借款人所借资金及利息余额的一个账户。这个账户的核心意义在于它的记账功能,如果更直接一点说,对于借款人而言,这个账户里面的数值是负的。它所标记的,是银行对于借款人所享有的资产,也就是借款人的负债。①
如果冻结了贷款账户,就等于堵塞了客户向银行还款的渠道。这一点显然是不适当的。
对于扣划而言,既然贷款账户是借款人的负债,当然在事实上也就不存在扣划的可能了。
最高院曾经专门就贷款账户是否可以冻结下发过批复。批复的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2014执他字第8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豫法执复字第00042号《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人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银行贷款账户缺乏依据。强制执行应当通过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来实现。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因此,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只要人民法院冻结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控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足以实现执行的目的,同时也足以防止被执行人以冻结或查封的资产向银行清偿债务。而所谓“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账户,实质是禁止银行自主地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实现收回贷款的行为。这种禁止,超出执行的目的。将侵害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在法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之后,擅自扣收贷款的情况,则可以依法强制追回。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贷款账户 。
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
那么,如果银行遇到法院硬要冻结甚至扣划贷款账户资金怎么办?
法哥的建议是:①
1、一定要在协助执行的回执上清楚注明,法院所查询的哪个账户,是贷款账户,银行无法予以协助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2、一定要将协助执行复印、拍照留存。待遇到法院处罚是申请复议之用。
①摘自“金融与法”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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